政策传递 | 42部政策制度文件被修改或废止!
一
前言
为贯彻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2023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此次清理工作是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体系的一次阶段性更新:一是根据改革要求和上位法制定情况,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包括调整相关文件的制定依据等;二是鉴于所规范事项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或者已不存在等情形,对《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36部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经睿择梳理,42部文件中,有5部修改文件和26部废止文件涉及上市相关内容。
二
上市相关修改文件梳理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修改内容: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前言中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修改内容:1、将前言第一段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前言第二段中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修改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招股说明书”。3、第四条修改为:“四、为向投资者及时提供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信息,4月30日之后公告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修改内容: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修改为“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修改内容:1、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2、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后,发行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以及《存托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存托协议事先约定以卖出配股权等方式处理配股权益的除外。”4、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存托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存托办法》第四十六条”,“《存托办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存托办法》第四十七条”。5、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存托办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存托办法》第五十一条”。
《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
修改内容: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2、第三条修改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 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 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就‘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全流通’申请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3、第四条删除。4、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股份转登记业务,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股 票挂牌上市等程序,并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三
上市相关废止文件梳理
1
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规则予以规范等原因
2
因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执行完毕等原因